(1)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吸取攀枝花、广元两市3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力度;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出台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淘汰退出。
(2)加强煤矿隐患整改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制度;积极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落实。
(3)落实停产停建矿井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川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4〕241号)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真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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