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GKsajj-2021-000559
文  号:德安委〔2021〕16号
发文日期: 2021-10-2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 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 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 评估 工作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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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6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区(市、县)安委会,德阳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办法》于2021年10月25日经市政府八届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川安委〔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因事故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后执行有关整改指令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的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三个必须”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其相关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组织实施。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或者市安办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安委会或者区(市、县)安办组织实施。对德阳经开区管理区域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安委会或者市安办组织实施,或者视情况委托德阳经开区安委会或安办组织实施。德阳经开区及其相关部门(机构)负责及时督促事故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市安委会提级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或者市安办委托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安委会组织实施。

(三)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委会或者安办组织实施。

必要时,市安委会或安办也可以评估区(市、县)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铁路、内河交通、电力、特种设备等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牵头部门按“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指派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邀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参加评估工作。

德阳经开区安委会或安办在受委托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时,应按事故所属行业等情况通知本级工信、住建、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单位派员参加评估组。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

第八条评估对象跨行政区域的,牵头组织评估的安委会或安办应函请涉及的行政区域安委会或安办配合完成评估工作,相关地区的安委会或安办应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评估对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下同)内已无生产作业场所的,评估工作应延伸至本行政区域内与评估对象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验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等情况。延伸评估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不少于1家(个),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总量情况等适当增加。

评估对象停产的,在其恢复生产前应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明确责任分工,逐项对照责任追究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情况。

(三)按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系统建设要求,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

第十条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二)座谈问询。召开现场评估座谈会,以及采取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措施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账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组织、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经验做法清单、问题清单以及工作建议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评估工作组应当在启动评估工作的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程序向组织评估工作的安委会或者安办提交评估报告。

较大事故的评估报告,由市安办报省安办备案。一般事故的评估报告,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应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三条组织评估工作的安委会或安办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方和部门书面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地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安委会或安办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四)对现场检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为充分发挥已有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各地(包括德阳经开区)、各有关行业部门应按“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暴露出的隐患和典型问题通报到本地、本行业领域所属企业,并提出和督促落实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要求。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的铁路、内河交通、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化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德安办函〔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

评估牵头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报告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组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简述评估工作的组织、工作过程等情况)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简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情况)

(三)《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现场评估检查情况,详细说明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行刑衔接)的执行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包括依法注销、撤销相关资格证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或者“黑名单”管理的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追责问责落实情况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现场评估检查的情况,较为详细地描述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

(一)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具体举措和取得成效

(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取得成效

四、总体评估意见及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评估意见(就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和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情况的定性评估、评价意见)

(二)存在的问题(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包括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五、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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