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有关企业:
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底线意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加快薄弱环节整改,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死亡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德阳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德阳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能力,依法关闭取缔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企业,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深刻吸取天津“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全面检查基础上,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省、市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防雷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和政府“五级五覆盖”的情况;
3.深化“打非治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环节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以及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工作情况等。
(二)集中专项整治重点
1.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2)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4)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5)持续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GB30871-2014)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2.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
(1)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3.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要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教育培训,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4.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5.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货(堆)场安全整治。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货(堆)场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大型仓库、货(堆)场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大型仓库、货(堆)场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大型仓库、货(堆)场安全整治。
(三)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
四、检查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各级相关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党委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进行。市级综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实施。具体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表2)。
五、检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5月—8月31日):各地、各部门抓好组织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9月1日—10月20日):各地和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五级五覆盖”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领导要亲力亲为,深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和有关仓储、物流企业暗查暗访,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各有关部门分行业制定专项整治检查表。
(二)明确责任,明确时间节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具体承担的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1.对辖区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
2.解剖一家典型企业,指导企业自查。
3.督促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制定自查方案,重点突出对“三项制度”建立执行、仓储库、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应持证作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各有关企业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建档登记,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果报本级安办备案。
4.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查、严格执法, 11月底前市安监局执法支队在完成对市属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单位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区)1-3家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办,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地区安办督促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落实隐患治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介,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及时总结提炼。各地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作用,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业要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含工作基础数据、工作成效经验、典型事例等),并逐级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牵头部门要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开展好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检查督查,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业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安办,凡是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联系 人:胡文华 李 林
联系电话:0838-2222263 13990222119 13981050176
电子信箱:7321636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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