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井工非煤矿山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德阳市地下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班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遏制事故、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凝聚职工群众力量、促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营造浓厚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的有效途径。有关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从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把地下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有关县(市)安监部门、各井工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本地、本企业今后一段时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以狠抓现场、保证安全为目标,以厘清责任、切实履职为主线,以发挥职工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为依托,扎实推进班组安全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切实抓好《基本要求》的落实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和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要狠抓落实。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各项工作既要体现《基本要求》的精神主旨,也要契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务必将本矿山班组安全建设抓出实效。
(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有关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要以严查重处矿山企业在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为抓手,切实抓好《基本要求》贯彻实施;今后,对发生事故矿山,要严查其班组安全建设的情况;对未按要求抓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及时反馈意见。有关县(市)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基本要求》有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所辖范围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
德阳市地下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规范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地下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有效防范矿山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德阳市范围内所有地下矿山的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要求;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的坑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露天矿山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下矿山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从健全和完善班组建制、规范班组长管理、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强化教育培训、完善奖惩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四条 地下矿山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班组长的管理。
第五条 地下矿山企业的工会应充分组织和指导矿山职工参与本单位班组安全建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在班组安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职工,在争先创优、劳模评选、疗养休假、干部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班组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地下矿山要结合本矿山生产建设的实际,根据采掘、通风、机电运输、井下维修作业等工种的不同特点,按班组设置精简高效、人员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制定班组定员标准,对井下作业班组的组织形式、人员数量、岗位要求等作出原则规定。
班组应配备班长1名,副班长(或兼职安全员)至少1名。
第七条 地下矿山应根据本企业的管理层级、设计产能、采掘部署、年度生产计划、矿山开采条件、人员数量及构成等情况,组织制定本矿班组建制设置(调整)方案。以后至少每5年应针对相关情况的变化对方案进行一次补充和调整。方案要明确井下各工种成建制作业班组的数量、隶属关系、作业范围等内容。无特殊情况和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地下矿山的工区(连队)不得擅自增设井下作业班组。成建制班组的设置情况应抄送矿(公司)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地下矿山生产技术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单体设计时,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班组定员标准,严格控制采、掘作业面的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作业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九条 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并落实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行政主导、工会督导、职能部门协调、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班组建设的工作格局。
第十条 地下矿山应健全和完善班前会、班组长随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事故分析和现场应急处置、班组安全学习培训、“三违”行为举报奖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班组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应严格执行井下现场值班制度,加强现场检查,督促所属班组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生产决策和组织指挥,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本班组员工在指定的施工场所作业,并要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作业情况,要求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班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四条 地下矿山要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实行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加大安全构成比重,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地下矿山应加强对依法实施井下工程(作业)施工总承包或分包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对井下工程(作业)进行违法的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第三章 班组长任用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班组长选拔任用条件。班组长应从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验,熟悉本工种业务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有较强的责任、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指挥能力、无违规违章记录的职工中产生。
第十七条 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实行班组长定期聘用考核管理,根据班组在考核周期内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制定班组长聘用管理和考核的条件及程序,适当加大安全的考核权重,按所属区(队)推荐(考核)、企业聘用(续聘或解聘)的方式任用班组长。
第十八条 建立班组长安全津贴制度。地下矿山应根据井下班组的作业工种、工作条件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每月向班组长(副班长、班级安全员,包括采用大班建制的情况下每个作业点现场小组长)发放一定数额的班组长安全津贴,该项津贴不得纳入生产任务考核。
第十九条 健全班组长人才激励机制。拓宽用人渠道,把班组长纳入本矿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区(队)长和中层管理人员。推优评先要向基层班组长倾斜,并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章 班组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 井下每一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都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单体设计或者作业规程。未编制单体设计或者作业规程的,不得安排班组进行采掘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地下矿山应根据本矿采掘作业的特点,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和相关标准、规范及《作业规程》要求,编印格式相对统一、内容简单明了、现场要素齐全的《采(掘)作业班组现场安全检查表》,供采掘作业班组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时使用和填写。检查表应有备注项,以供特殊情况下增加检查内容时填写。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探索建立班组现场安全作业指导书制度。
各采掘作业班组必须根据《检查表》内容要求,开展作业前、班中和下班前的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出井后,《检查表》应交由矿井调度室或区(队)值班室统一建档保存。
对井下机电运输、通风和井巷维修、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参与人员多、影响范围大、不安全因素多等情况,下同),地下矿山亦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现场安全检查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班组班前安全会制度,在每班入井前,必须结合上一班交接班时反应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针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及各岗位应协调处理的事项。明确现场作业过程中注意的问题,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工区(连队)当班下井值班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参加各班组的班前安全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井下作业班组通过班前、班中安全检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班组长必须停止或中止生产作业,在处理完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开始或恢复作业;当作业现场遇到重大险情时,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班组作业人员在现场安全上的互相监督、自保互保的机制和制度。班组组织开展班前、班中和下班前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当班现场作业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班组成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应及时监督纠正或报告处理。
对上级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班组长或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下矿山的采掘区(队)应严格执行本矿年度采掘生产计划,严禁采掘区(队)未经批准,擅自违反年度采掘计划规定的进度或者在确定的年度开采范围之外新开(安排)井下采掘作业点。
第二十六条 矿山井下严禁单人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大班制建制、一个班有两个及以上的作业点的,班组长在召开班前安全会时,必须明确每个作业点的现场安全负责人,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 井下采掘作业班组的作业范围和具体作业点一经确定,在相关采掘工程未施工完成前,无特殊情况和未经相应的技术交底或者培训前,相关区队不得随意将采掘作业班组调整至其不熟悉的区域作业;作业班组在未经值班领导同意下,不得擅自改变已安排的作业区域。
第二十九条 班组应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按规操作,现实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班组和职工抓好安全标准化现场动态达标、岗位达标,推行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第五章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要求,对新进或转岗人员按规定经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分派到班组后,地下矿山(或区队)要督促班组为其选聘一位师傅,在师傅的带领下作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井下每个采掘作业点(或者其他重大作业)开工前,必须将会签后的单体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集中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工作由矿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规程的采编人员、安全科(处、部)人员和相关区(队)领导必须参加。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安排班组进入现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情况(交底内容、参加人员签字等)应记录备查。
第三十三条 强化班组安全警示教育,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井下作业的所有班组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事故的现场处置措施,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加强模拟演练,增强自救处置能力。利用典型案例的相关视频资料,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职工汲取相关事故教训,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下矿山应保障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投入,针对各自的实际,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视频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各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文化活动,班组长、班员之间应当加强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员的归宿感和班组的凝聚力。
第三十六条 地下矿山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依法充分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权,培育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建立动员充分、严肃活泼、理性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矿山应将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范围,在布置、检查、评比、总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对未按本要求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地下矿山,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事故矿山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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