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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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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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7-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县(市、区)安办,经开区安办,市属及以上企业: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及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川安监函[2015]279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市安监局、卫计委、人社局、总工会、住建局五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20157月底至于8月初对各地、各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针对实际,强化对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地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严格遵守防暑降温规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全方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 “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市属及以上企业将本地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151020前报送至市安监局。

 



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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