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审批新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15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06-2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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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6-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局相关科室(支队),市属有关企业:

    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公布了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7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79号)等一系列规章,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衔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别强调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近期颁布的有关决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尽快达到相关要求。

    二、各企业要按照安监总局令第80号的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的工作通知,及时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应持证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工作,取得安全合格证。

    三、自2015年7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否则,不予许可。目前,尚未配备到位的企业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上岗工作。对在近期申请延期换证中承诺限期招聘人才的企业,请在2015630日前,将人才招聘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2]87号文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的要求,认真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接受有项目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并在申请有关安全许可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查工作。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将本文印发至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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