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现场、反‘三违’”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510600--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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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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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6-0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市属及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矿山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作业现场得到严格执行,彻底扭转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现就“抓现场、反三违”,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对作业现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紧迫性。2014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超出省下达死亡控制指标1人;今年,自节后复工复产以来不到3个月时间,又发生2起事故,导致2人死亡;部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乏力、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形同虚设等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这和全市连年保持安全生产形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态势极不相称,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更高要求差距悬殊,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务必认清形势,对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坚决遏制住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

    (二)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是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现实需要。根据对我市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统计分析显示,人的不安全行为仍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因素。“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还大量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矿山生产一线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矿山工业生产所必需的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认识不足,规则意识淡薄,自我管理能力低,极易出现重生产、轻安全倾向和违规违章的侥幸心理是出现前述行为和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矿山企业要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为企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落实到一线管理者层面,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到最基层层面,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操作者层面。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一)扎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1.必须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的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范围和深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措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增加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切实做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坚决杜绝职工教育培训搞形式、走过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师傅带徒弟制度。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抓好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工作意见》(川安监〔2014118号)要求,把师傅带徒弟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好。新进或转岗人员在按规定经教育培训后,企业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现场管理和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熟练的老工人作为师傅,带领其工作至少4个月,在其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企业要把师傅带徒弟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如师徒协议、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时间安排及考核情况等)纳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存档备查。

    (二)坚持创新,积极探索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制度措施。

    1.狠反“三违”,探索建立违规违章人员“黑名单”制度。各矿山企业对“三违”人员的处理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及时予以通报或公示。根据企业实际,依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相关人员出现“三违”行为的频次、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规则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行为严重、屡教不改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探索建立“三违”人员“黑名单”制度,建立非社会公开形式的、全市矿山企业信息共享的“三违”人员数据库,在全市矿山企业对“三违”行为严重的人员采取准入限制。

    2.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现场班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互联互保。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考核结算方式、内部安全处罚等情况,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奖励和处罚的重点要向一线作业连队和现场班组倾斜,对违章行为较多、现场隐患突出乃至发生事故的连队和班组全体要给予重罚,对安全业绩好、现场隐患治理及时的要给予重奖,以期形成“一人违章,全班受罚”、“安全无事故,全班得奖励”的良好氛围,调动职工群众反“三违”的积极性,促进现场作业人员互相监督、齐抓共管,共同抓好现场安全工作。

    (三)强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1.积极推行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公示制度。我市个别矿山在推行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公示制度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根据企业管理层级、例行安全检查安排、矿井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等实际,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公示制度,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在存在隐患的井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隐患整改。

    2.改进企业安全检查方式,及时跟进现场隐患排查整治。下井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要根据井下的实际情况,对重点地段、重点时段、重点隐患、重点区队和班组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盯守和跟班监督,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改变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状况。

    3.严格执行矿山班组班前安全会议制度,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和完善安全班组建设方面的班前会、班组长随班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分析报告处理、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班前会要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针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及各岗位应协调处理的事项,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识别和处置不安全因素,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责任不明确不下井,现场隐患不消除不开工。各矿山企业要把开好班前会作为加强现场管理的重要工作扎实抓好,要针对井下环境潮湿等情况制作规范的、易于携带和保存的班前会记录本,为一线作业班组召开班前会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一线班组班前会的制度化、规范化。

    4.必须建立严格的井下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和现场值班制度,带班领导、现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值班和检查必须与当班工人一同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区(队)级以上的干部出井后必须将当班行走路线、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将相关情况给下一班现场值班人员交接清楚。要充分发挥矿井调度室实时、及时的信息集散作用,值班和交接班的记录统一由矿井调度室存档备查;有条件的矿山可以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将值班带班、隐患排查治理、交接班记录等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在平台上实时发布,让矿井领导、相关部门实时查看,为领导和部门监督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决策及时提供依据,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快速处置井下作业现场问题的能力。

    5.必须实现隐患排查整治的闭环管理。加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的规定,定期组织对本企业所有生产作业场所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既要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更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对定期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条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台帐,按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逐条整改消号,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强化技术保安。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按《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矿山安全技术相关各项工作。

    1.切实加强矿山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井工开采矿山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矿山安全开采相适应的采矿、地测防治水、通风、机电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是未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配备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露天矿山,必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或矿山工程咨询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2.完善矿山技术基础管理资料。必须按要求绘制保存矿山图纸,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填绘更新。地下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露天矿山采剥工程平面图应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页岩矿山采剥工程平面图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掘、运输、提升、通风防尘、供排水、供电、爆破、隐患排查、水患调查等相关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地下矿山“六大系统”、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制度;矿山企业应按技术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矿山安全技术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档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加强矿山生产现场技术管理。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采空区、边坡等重点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认真制定并执行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等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凡未制定单体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并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学习的,一律不得安排人员作业;应定期分析矿山地质、水文、周边采空区以及采矿塌陷区、移动区、崩落区等情况,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矿山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五)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1.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切实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岗位操作人员规范的安全责任清单;清单要明确相应人员的责任内容、履职要求(工作目标或任务)、考核办法等,要严格奖惩,彻底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在口头上”而没有“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执行在现场上”的问题。

    2.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带班下井制度中规定的下井次数,深入一线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巡视各个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各矿山企业必须对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管理、机电管理等部门和各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月度最少下井次数、下井值班或检查的档案记录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彻底扭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安全科(部、处)的责任的观念;对下井次数未达到规定或现场值班检查敷衍了事的人员,要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管执法,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一)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日常监管检查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矿山现场技术管理、安全班组建设等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要查制度措施,查档案台帐,查奖惩执行,查工作效果,督促企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从严执法,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尤其是在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给予行政处罚,该停工停产整改的一律停工停产整改,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暂扣,该实施经济处罚的一律实施顶格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安监指令、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矿山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查实,查透,查到位,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事故矿山或未严格按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事故责任人员,要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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