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07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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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3-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环安局,有关天然气企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进展迅速,各县(市、区)境内都分布有不同数量的天然气勘探开发井场(口)或集输场站。但我市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工作上企地协调不顺、沟通机制缺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部分存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职,强化监管

    天然气开采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在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下,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石油天然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须始终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77号)、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德安监〔20099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扎实抓好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努力促进我市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各县(市、区)安监局应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其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安监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同时抓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安全监管,积极沟通协调。因其作业区域变动频繁,钻采和生产过程中危险性较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发生事故的可能影响区域面宽,组织救援牵扯面广、难度大,社会舆论关注度极高等因素,天然气开采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因此,积极配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企地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加强天然气安全生产及事故援救和应急处置工作极其重要。

    1.及时报备天然气勘探、开发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一是各天然气勘探、开发(钻采、生产)单位在进入钻采、生产作业前,必须分每一个勘探开发工程项目、每一个井场分级、分层编写科学合理、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区域开发应急预案、单井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各天然气生产单位必须将天然气生产井、废弃井、集输场站(包括集输管道分布)等的详细信息(井口编号、深度、压力、产气量、服务年限和集输管道的分布路由、压力、管径等)按县(市、区)区域分布编印成册后报相应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并按年度进行更新(同时抄报市安监局)。

    2.加强联系,建立渠道畅通、沟通及时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一是各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应加强和各县(市、区)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联系,及时报送内部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配备等信息;二是一旦发生井喷、燃烧或爆炸等事故,在采取可能的现场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在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上依法接受政府的领导。

    3.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各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外包管理。各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外包工程发包和安全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相关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不得将陆上采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等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各发包单位对天然气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必须依法加强对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落实措施,强化天然气废弃井安全管理和处置。近年来,废弃天然气井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泄漏燃烧事故(件)在我省相关地方时有发生。针对我市各天然气采气企业(单位)对废弃井的管理和处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安全,必须扎实抓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废弃天然气井安全管理。各天然气采气企业(单位)是废弃天然气井安全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高度重视废弃天然气井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2. 彻底清查,强化废弃井的处置工作。各天然气采气单位一是必须尽快对本企业范围内废弃井(包括长停井)的数量、位置、井口装置、残余压力、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清查,并登记建档;二是根据清查结果,按气井残余压力、周边居民分布、管控措施执行的难易程度等分轻重缓急制定并严格执行废弃井的处理计划,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对暂时尚未处理的废弃井,应认真落实巡查巡检、定期或随时放空残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坚固的围档设施、加强对其周边居(村)民的宣传等措施,以确保万无一失。对偷拆或损坏气井相关设备和装置、偷采废弃井天然气的人员和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现场管理,扎实抓好井控安全工作。一是要建立完善井控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一把手”作为井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级抓一级”的井控管理网络;二是抓好井控风险评估,做到“一井一策”,认真执行开钻和钻开油气层前审批制度、液面监测“双座岗”制度、危险作业旁站监督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三是切实加强对各生产井井口(控)装置的检查和监测,防止因相关装置被腐蚀或锈蚀导致失控,引发事故。

    三、其他要求

    (一)切实抓好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切实履行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档”。一是要督促相关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天然气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严格监管和执法,把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纳入本地本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天然气开采上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和协调解决天然气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监管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天然气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得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及时有效的企地联系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针对天然气开采的行业特殊性,在收集天然气开采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检查的基础上,和相关企业一起建立起沟通及时、渠道顺畅、配合紧密、工作有效的联系工作机制,每年应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企地联系会,并通知本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参加,及时互通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共同抓好工作。同时,要针对本地的实际,将天然气开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纳入本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进行管理。

    (三)切实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修改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121日开始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企业必须扎实抓好新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宣传,采取专题学习和培训等形式,使新安法深入人心;二是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此次修订,修改条文多,涉及面广。各天然气企业应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时更新和修改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严格执行新安法的规定,督促各天然气企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切实抓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应将本地开展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市安监局(见附件);各天然气企业也应按前述规定及时报送本企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联系人:叶  伟,联系电话(传真):0838-2309934;电子信箱:913435780@qq.com.

 

    附件:德阳市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季报表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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