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GKsajj-2021-000349
文  号:德应急〔2021〕41号
发文日期: 2021-07-0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应急管理 印发 安全 评价 机构 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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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0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区(市、县)应急局、德阳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1〕61号)要求,结合德阳实际,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德阳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强安全监管,筑安全底线的工作目标,严厉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阳波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 刚 党委委员、副局长

丁道泉 市安办副主任

黄仲宝 党委委员、副局长

蒋 纯 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 勇 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成 员:付德祥 政策法规科科长

杨传宝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科长

何福堂 调查评估与统计科科长

刘春艳 行政审批科科长

谢 虎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胡文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廖玲玲 宣传培训科副科长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培训科,黄仲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传宝、谢虎、胡文华、廖玲玲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抽调专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廖玲玲同志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工作。

二、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检查表(附件2、3、4)内容开展自查和专项整治。

三、工作措施

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阶段(6月底前)

按照应急管理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做到广泛发动,坚持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导向,跟进保障措施,实化细化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分层次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实施。在德阳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中的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自2019年5月1日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的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应急管理部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责任单位:宣传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在德阳执业安全评价机构。

(二)集中检查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职责,是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

1.对注册地址在我市的2家及市外在德阳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责任单位:宣传培训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覆盖检查自2019年5月1日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当地开展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面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及时报送市应急局。集中检查阶段省应急厅、市应急局将对各地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宣传培训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行政审批科、宣传培训科,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行政审批科、宣传培训科。

(三)督导互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

在全市组织完成集中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做好迎接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督导组赴我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准备。

督导检查的重点:

1.听取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2.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在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

3.对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4.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区(市、县),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宣传培训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

(四)验收评估阶段(11月1日至30日)

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2.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在我市的督导检查结果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以及单位部门,将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宣传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五)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31日)

1.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2.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3.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宣传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好安全发展的理念,发挥好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走深走实。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担当,亲自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进展。通过整治淘汰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消除行业安全隐患,促使依法依规的企业提升专业能力、服务能力,为我市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强化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化解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现象、原因、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分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聚焦重点领域。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工作重点,对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整治、吊销有问题的企业,形成威慑力,促使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净化我市安全评价市场。

(四)全面统筹推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上,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严格执法,强化督导。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属企业进行全面重点督导,区(市、县)、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重点督导,通过上下两级全方位、全覆盖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力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整治处罚措施。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应急函〔2019〕432号),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要对其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要上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发现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报由省厅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接受移送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经验提炼阶段。各地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及时上报,在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要于每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7)统一上报,在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应急局宣传培训科。

联系人:廖玲玲、蒲航

联系电话:0838-2309061

邮 箱:dysyjjxpk@163.com

附件:1.相关解释

2.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检查表

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表

4.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检查表

5.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6.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1相关解释

附件2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检查表

附件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表

附件4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检查表

附件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6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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