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派员组成督导评估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9.18”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北建设公司”)“2020.9.18”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事故责任追究义务、汲取事故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
(二)评估工作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德阳市安办关于印发《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安办函〔2020〕32号)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9.18”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德应急复[2021]7号)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8日9:20左右,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德阳市中心城区穿城堰、丁家堰、干河子、胜利堰四条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由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建筑公司”)专业分包截污管道顶管施工工地WB-27#污水检查井发生1起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2020年9月2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德阳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2月4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9.18”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并依法对2家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理。
二、事故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截污管道顶管施工的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执行蓉北建设公司下井作业许可制度;未按规定对进入新的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2021年3月19日,伟宸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280000元罚款。
2.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督促管理不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蓉北建设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9日,蓉北建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220000元罚款。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高天兵,伟宸建筑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污管道顶管项目部下井作业的安全监护人员,在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绳拴挂不牢的情况下,即冒险下井营救刘光武,致其因中毒窒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鉴于高天兵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刘光武,伟宸建筑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污管道顶管施工项目下井作业人员,在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呼吸防护器具、未使用安全绳的情况下下井作业受到中毒窒息伤害,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直接责任。伟宸建筑公司已按内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治愈痊愈后,不再聘用)。
3.江晓龙,伟宸建筑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污管道顶管施工项目经理,未切实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负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晓龙作出罚款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2021年3月19日,江晓龙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罚款。
4.黄伦,伟宸建筑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污管道顶管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执行下井作业许可制度;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黄伦作出罚款1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2021年3月19日,黄伦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12000元罚款。
5.赖小华,伟宸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科科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对进入新的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赖小华作出罚款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2021年3月19日,赖小华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罚款。
6.彭若舟,蓉北建设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伟宸建筑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污管道顶管施工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1年3月2日,蓉北建设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对彭若舟进行了全公司通报批评,并调离原质量安全部工作岗位。
7.谭朝木,蓉北建设公司德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谭朝木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10日,谭朝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8000元罚款。
8.李涛,蓉北建设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1年3月1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涛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10日,李涛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人民币6000元罚款。
(三)其他相关情况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双公示”的有关规定,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了“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印发后,相关责任单位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围绕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做了以下工作。
(一)蓉北建设公司
1.在事故发生后,2020年9月22日,公司及时组织召开了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本部全体员工和在建项目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整顿工作会议。会议分析通报了“9.18”事故的情况,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和问题,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7个方面的安排部署。2021年3月26日,在“安全普法及安全教育提升月”活动暨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上,对江西丰城发电“11.24”事故、杭州地铁“11.15”事故、上海静安“11.15”事故和本公司“9.18”事故案例进行了细致分析讲解和安全警示教育。
2.2021年4月15日,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了集中梳理、完善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3.2021年3月15日,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定后印发执行。
4.2020年9月22-23日、2021年2月22-24日,在事故发生和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公司先后两次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二)伟宸建筑公司
1.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购置和配备井下作业隔离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具)和通风机械等安全设备。
2.该公司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指出,其在2020年9月28-30日、2021年2月26-30日先后开展了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但现场评估时,该公司不能提供该两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3.该公司存的其他问题详见本报告第五部分。
四、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对本次事故的相关单位——蓉北建设公司、伟宸建筑公司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蓉北建设公司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基本落实了事故防范的整改措施。伟宸建筑公司存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根据评估时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至2021年2月底,蓉北建设公司仍在从事“绵竹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中江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等可能涉及井下作业的工程施工,但未提供购置和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隔离式防毒面具的证明资料。
2.2021年2月27日蓉北建设公司《集中开展在建项目全面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中无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3.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伟宸建筑公司职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无相关培训的参加人员(签字)及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记录。
4.伟宸建筑公司无本公司针对“9.18”事故于2020年9月28-30日、2021年2月26-28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记录。
5.伟宸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印证资料显示,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印于2011年,但未依法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不完善。现场评估时,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020年7月编制)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伟宸建筑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评审、更新。《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18年1月1日编印、发布,未按本公司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应每两年进行评审、更新……。”《预案》中无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工作建议
1.蓉北建设公司、伟宸建筑公司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2.对蓉北建设公司、伟宸建筑公司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市住建局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相关印证材料、评估组签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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