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GKsajj-2021-00017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3-1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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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17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2129号)的要求,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德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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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狠抓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落实,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大排查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企业和在建项目。

三、大排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5)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3)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4)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5)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4)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6)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4)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5)提升机、提升绞车、防坠器、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其他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

3)矿山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证照到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停产整顿矿山是否经验收批准复工复产;

4)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5)矿山企业是否按采矿许可证圈定范围设计、开采,是否按照设计开采。生产矿山现状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制定顶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二)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是否存在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4.矿山企业是否按采矿许可证圈定范围设计、开采,是否按照设计开采。生产矿山现状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相符。

5.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

9.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

10.采场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11.防洪排水设施是否完善畅通,是否能满足防洪要求。

(三)在建项目

1.严格制度管控和人员配备

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至少配备1名注安师,同时要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通风、采矿、机电等专业人员是否至少配备各1人;是否按照清单制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

2.严格地下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管控

1)地下建设项目是否在初步设计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框架下,按照先施工开拓巷道、后施工准备巷道、再施工回采巷道的顺序,编制施工设计;

2)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在形成两个以上的矿井安全出口后,及时安装主要通风机(主扇),以实现全风压通风;

3)地下矿山准备巷道(二期工程)施工时,是否优先施工中段安全出口。未形成两个以上的中段安全出口前,是否施工其它采准巷道;

4)地下矿山投产中段未形成完善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行人、供电、运输、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是否施工回采巷道(三期工程)。各采场(分段)施工时,是否优先施工采场(分段)安全出口,未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前,是否施工采场顶底部巷道、切割巷道及其它巷道;

5)采用分矿块进行前进式开采的地下矿山,是否分矿块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是否采场与采场、采场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

3.严格地下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通风管控

1)井下有人作业期间,是否保持主扇和局部通风机(局扇)持续运转。在人员入井前,是否提前30分钟开启主扇;掘进施工前,是否提前15分钟开启局扇、经检查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独头巷道;

2)井下各用风地点,是否根据作业人员数量、柴油设备总功率、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等需求配备足够风量,并经校验满足最低风速、最高风速要求。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场所、硐室和巷道;

3)是否正确设置通风设施,并确保正常持续工作状态。是否每组风门(含调节风门)至少2道,并用闭锁装置连接;报废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或充填;风桥是否设置合理,确保进回风之间不漏风;风窗设置是否规范、严密完好;临时挡风帘是否固定、可靠;

4)局扇是否安装在回风口进风侧10米以上位置,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风压风量是否大于其吸入风量并满足局扇安装位置的最低风速要求;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是否大于7米。是否采用阻燃风筒,吊挂是否平直,是否逢环必吊;转弯是否用缓变弯头,是否存在转直角弯现象;接头是否用双反边方式连接;破损是否及时缝补或更换;掘进工作风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严格露天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管控

1)露天在建设项目是否在初步设计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框架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形,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是否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是否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3)建设单位是否在露天矿边界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 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是否清除

4)建设单位检修设备时,是否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是否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建设过程中,用于运输的车辆是否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是否存在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的现象;

6)露天矿山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车辆的安全管控措施,是否进行车辆维护检修,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绝对安全。

5.强化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工期管理

1)是否在201711日前取得批准文件,但未实施;201711日后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是否超出设计工期的50%

2)建设项目是否在批准的工期内建设完成;

3)建设项目确需延续建设工期的,是否经项目原批准机关或按《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62号)确定的审批机关同意。逾期未实施,或不能再延续工期的建设项目,是否重新按程序报审;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现象。

(四)其他重点内容

各类矿山企业在对照前述内容开展排查的基础上,还要对以下重点内容开展排查。

1.火工品管控

1) 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2)矿山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井下炸药库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放炮员是否持证上岗;

3)在爆破作业中,是否推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

2.外包工程管理

1)矿山企业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外包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外包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外包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外包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矿山企业矿井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外包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挂靠施工资质;

6)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是否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7)矿山企业是否将外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是否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1930日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对照大排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全面排查,于930日前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问题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对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核查,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市应急局,对在5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核查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二)督查检查阶段(101日至1130日)。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市应急局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故意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依法作出上限处罚、责令停产整顿、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各地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逐一挂牌督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121日至1231日)。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制定有效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安全大排查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同时组织专家逐矿进行督查,确保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对所有地下矿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邀请专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形成会诊报告,并报市应急局。

(二)多措并举推动工作落实。一是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督促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三是加大督导推动力度。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

(三)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和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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