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务必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期地下在建矿山事故频发,为深刻吸取山东芴山“1.10”和山东招远“2.17”事故教训,各地要深刻认识抓好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安全监管的极端重要性,不能有丝毫懈怠、半点马虎。各地务必强化对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安全监管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督促,压紧压实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和基本面,确保非煤矿山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所有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建设工程完成后,试生产前应编制联合试运行方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严格制度管控和人员配备。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单位应按要求至少配备1名注安师,同时要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通风、采矿、机电等专业人员至少配备各1人;按照清单制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
(三)严格外包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外包工程必须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进行管理。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严格过程管控,加强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
(一)严格地下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管控
1.地下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框架下,按照先施工开拓巷道、后施工准备巷道、再施工回采巷道的顺序,编制施工设计。
2.地下矿山必须首先施工开拓工程(一期工程),尽快形成两个以上的矿井安全出口,及时安装主要通风机(主扇),尽快实现全风压通风系统。在未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严禁施工准备巷道及其它工程。设计有主排水系统的,必须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形成主排水系统,否则严禁施工准备巷道。
3.地下矿山准备巷道(二期工程)施工时,优先施工中段安全出口。未形成两个以上的中段安全出口前,严禁施工其它采准巷道。
4.地下矿山投产中段形成完善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行人、供电、运输、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三期工程)。各采场(分段)施工时,优先施工采场(分段)安全出口,未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前,严禁施工采场顶底部巷道、切割巷道及其它巷道。
5.采用分矿块进行前进式开采的地下矿山,必须分矿块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场与采场、采场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
(二)严格地下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通风管控
1.井下有人作业期间,必须保持主扇和局部通风机(局扇)持续运转。在人员入井前,应当提前30分钟开启主扇;掘进施工前,应当提前15分钟开启局扇、经检查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独头巷道。
2.井下各用风地点,应当根据作业人员数量、柴油设备总功率、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等需求配备足够风量,并经校验满足最低风速、最高风速要求。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出现无风、微风作业场所、硐室和巷道。
3.正确设置通风设施,并确保正常持续工作状态。每组风门(含调节风门)至少2道,并用闭锁装置连接;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密闭或充填;风桥应当设置合理,严禁进回风之间漏风;风窗设置规范、严密完好;临时挡风帘应当固定、可靠。
4.局部通风设置合理。局扇应当安装在回风口进风侧10米以上位置,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其吸入风量并满足局扇安装位置的最低风速要求;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大于7米。必须采用阻燃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转弯要用缓变弯头,不得转直角弯;接头应当用双反边方式连接;破损及时缝补或更换;确保掘进工作风量满足设计要求。
(三)严格露天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建设过程管控
1.露天在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框架下,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形,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要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3.建设单位要在露天矿边界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 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4.建设单位要加强检修设备过程的安全管控,检修设备时,要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建设过程中,用于运输的车辆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严禁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6.露天矿山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车辆的安全管控,搞好车辆维护检修,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确保绝对安全。
四、严格火工品管控,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一)所有非煤矿山在建项目所在单位应制定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使用、运输、退库等过程和环节管理。
(二)在爆破作业中,要推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三人连锁放炮”即由放炮员负责装药、连线、启爆等工作,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保管放炮钥匙或启爆动态密码,班(组)长负责下达启爆命令和设置警戒。“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气体、环境等安全,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五、认真清理,强化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工期管理
(一)严格清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17年1月1日前取得批准文件未实施的,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其后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超出设计工期的50%,撤销批准文件。
(二)严格建设工期管理。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工期内建设完成,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建设完成的,可以延续工期。延续次数不得超过2次,延续总工期不得超出设计工期的50%。建设工期从属地应急部门开工备案时开始计算,可以扣除因重大政治活动、自然灾害影响、放假等停工时间。
(三)严格建设工期延续审核。确需延续建设工期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延续理由,由项目原批准机关或按《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62号)确定的审批机关同意。逾期未实施,或不能再延续工期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按程序报审。
(四)严格在建项目建设期的生产管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按权限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按非法生产从重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非煤矿山在建项目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隐患,严格“五落实”要求,及时消除问题隐患,自查自改结果形成报告于2月底前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在建项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要严厉打击施工期间,进行非法采矿作业的行为;要对吸取教训不深刻、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进行严厉惩处,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在建矿山要实行区(市、县)、镇、村、企四级包保责任制,并指定责任人。要加大问责力度,对非煤矿山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检查督促不到位和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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