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喆驰物流有限公司“202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GKsajj-2022-0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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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2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词:成都 物流 2021.12.1 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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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2021年12月1日10:50许,当事人李某斌驾驶成都喆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沿华山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华山路与金沙江路交汇处右转弯时发生了1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授权,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人员、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名 称:成都喆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喆驰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199号3栋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78501F;法定代表人:钟某玉;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2010年11月2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

成都喆驰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14108317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2020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

(二)事故时间:2021年12月1日10:50许

(三)事故地点: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与金沙江路交汇处

(四)事故类别:道路交通

(五)伤害程度: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92.3万元

(七)事故死者情况:见表1

1:成都喆驰公司“2021.12.1”事故死者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伤害

程度

备注

陈某芳

57

四川广汉

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510922****4744

死亡

(八)涉事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1)涉事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其《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成都喆驰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欧曼,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4LR040890,整备质量:8805kg,核载人数:2人。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2020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道路运输证》证号:川交运管成字510114210361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发证日期:2020年11月12日。

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其《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成都喆驰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富恩;车辆识别代号:LA9940D33L1FUN443,整备质量:6800kg,发证日期:2020年11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道路运输证》证号:川交运管成字510114210160号;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发证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川鉴真〔2021〕痕鉴字第4761号、第4762号)鉴定意见:(一)没有发现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所检项目的安全技术状况事发前存在安全隐患;(二)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事发前进入视频中时的速度约为24km/h

(2)涉事二轮电动车。车牌号码:川FF71001,所有人:陈某芳;车架号:LY02W82A7KEH02681,无保险。

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该车安全技术状况、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川鉴真〔2020〕痕鉴字第4763号、第4764号)显示:该二轮电动车加装了挡风被,存在安全隐患,该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8km/h。

2.涉事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李某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7****413X,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农兴街61号,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102719730805413X,有效期至2026年6月22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据查,李某斌近3年来共有14条交通违法记录(如表2)

表2: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驾驶员李友斌

近三年(2019-2021)道路交通违法种类分析表

违法代码

6023A

6038A

1010

6011

8524A

6044

1344

5038A

6036

60171

合计

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具体违法行为不明

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未按规定喷图放大的号牌

挂号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数量

3

1

1

2

1

1

2

1

1

1

14

备注:李某斌自2019年以来的14次违法记录中,有2019年8月28日、2020年4月28日各分别一次非现场处罚;2021年9月14日、10月25日分别各有1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现场处罚)。

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李友斌的血样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2021〕毒鉴字第832-1号、第832-2号)的相关鉴定结论为:(一)所送“李某斌”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二)所送“李某斌”血样中未检出毒品类、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成分。

(2)陈某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922****4744,家住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川FF71001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陈某芳的血样进行鉴定,陈某芳中未检出乙醇及毒品类、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成分。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与金沙江路交汇处地段,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道路交通标识标线完整清晰。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2年1月18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603120210000674号)认定:当事人李某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芳不承担事故责任。

(九)其他有关情况

1.涉事车辆挂靠情况。自2013年以来,李某斌将自己先后所属的2辆货车挂靠在成都喆驰公司;2020年10月,在将之前货车变卖后,李某斌又购买了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仍挂靠在成都喆驰公司,并与成都喆驰公司签订《货车服务合同》,该合同除约定了车辆的使用、经营、处置和所有权属外,同时约定成都喆驰公司有定期组织李友斌进行交通安全、文明生产学习,监督其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义务。

2.成都喆驰公司关于所属运营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主要的制度规定。

成都喆驰公司与李某斌签订的《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第四条规定:“……驾驶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的安全学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第三条规定:“公司各级应建立安全学习考勤制度……严格考勤,对未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要组织补课并进行考核;”第十二条规定:“驾驶员培训要按照规定,实行脱产培训,采取集中、分批或分类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安全检查的重点在车辆和驾驶员源头方面的管理……(2)……查驾驶员……是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行为规定: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章行驶……”“驾驶员安全处罚规定:a.未经请假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50元……。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每月对所有驾驶人员在公安交通信息网上查询一遍,按照违法记分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违法人采取通知接受处理、下车学习……的方式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日10:50许,当事人李某斌驾驶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沿华山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山路与金沙江路交汇处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由当事人陈某芳驾驶的川FF71001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川FF71001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芳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斌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向成都喆驰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经迅速赶赴现场的120急救医生施救和检查,陈某芳已无生命体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情况核实和现场初步勘验,并督促全力抓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

李某斌驾驶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行驶至事故地段时未按导向车道指示右转进入导向车道,违法驶入非机动车车道,且对右侧直行车辆观察礼让不足,其所驾车辆与右侧同向行驶的陈某芳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导致陈某芳被卷入车底碾压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成都喆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多数月份未参加成都喆驰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亦未组织其补训或针对实际采取分批培训。

(二)成都喆驰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严。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近3年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次,但公司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未予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公司已有的安全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事前对涉事驾驶人员屡次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未按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成都喆驰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以上问题与本次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1.李某斌川AU0598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B751挂重型低平板挂车驾驶员,未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车辆行经事故地段时,未按导向车道指示右转进入导向车道,违法驶入非机动车车道,且对右侧直行车辆观察礼让不足,其所驾车辆与右侧同向行驶的陈某芳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导致陈某芳被卷入车底碾压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第四条规定:“……驾驶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的安全学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直接责任。李某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2.向某琳,成都喆驰公司安全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多数月份未参加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未按公司要求组织其补训或针对实际采取分批培训;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格,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近3年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次,但未按公司要求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建议交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向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执行情况通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3.钟某玉,成都喆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严的问题失察,相关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涉事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屡次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予以处理和督促整改。建议交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钟天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执行情况通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4.成都喆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多数月份未参加成都喆驰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亦未组织其补训或针对实际采取分批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不严,涉事驾驶人员李某斌近3年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次,但公司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未予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已有的安全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事前对涉事驾驶人员屡次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未按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建议交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都喆驰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执行情况通报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成都喆驰公司要严格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成都喆驰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梳理修订并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掌握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动态,对本单位货运车辆驾驶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在企业层面,要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和督促整改,防止其相关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二)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成都喆驰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育,深刻剖析事故原因,组织开展“12.1”事故警示教育;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货物运输企业特点,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次数、内容、方式等符合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依法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成都喆驰物流有限公司“2021.1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责任编辑:调查统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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