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的相关规定,对德阳市区“2020.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核销,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0年5月15日凌晨2:12许,当事人陈缱(女)驾驶川F60HWO小型轿车(非营运)搭乘何森、朱运超两人在德阳市旌阳区西一环路与东海路交汇处与谢文秀(男)驾驶的川AAB69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川AB073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属于生产经营性车辆)相撞,导致陈缱、何森、朱运超3人死亡。
二、核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2020年6月下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情况,旌阳区公安交警部门制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603120200000193号),认定当事人陈缱(女)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川F60HWO小型轿车搭乘何森、朱运超两人进入路口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缱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文秀(男)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川AAB69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川AB073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上路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谢文秀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原省安监局 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涉事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认定,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示时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黄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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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