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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MF#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3、《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川安监[2010]140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含赤泥库和灰渣库)。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委托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授权的通知》:
A授权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川委发[2008]11号文,明确规定“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督,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B、授权范围,砖瓦用页岩和粘土的露天开采、河道采沙、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以及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露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许可证核发。从2009年9月1日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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