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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寻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主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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