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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委托依据:《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09号]):
第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以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下列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
(四)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
(五)具有行业准入类的企业。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它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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