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索  引  号: 510600--00192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05-1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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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危险 险化 化学 学品 品安 安全 全使 使用 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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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5-13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行政权力编码

729834587-A-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主体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复议委员会受案窗口提交材料(地址: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5333552305511),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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