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索  引  号: 510600--00003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05-1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关  键  词: 非药 药品 品类 类易 易制 制毒 毒化 化学 学品 品生 生产 产、 、经 经营 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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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5-13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行政权力编号

729834587-Z-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实施主体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化学品的.....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化学品的,.....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复议委员会受案窗口提交材料(地址: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5333552305511),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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